本帖最后由 小小快递员 于 2025-7-10 16:33 编辑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对比《快递暂行条例》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后者增加了总部在生态环保、从业者权益保障两个方面的统一管理责任。
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加强总部管理责任同时,等于同时赋予总部管理权力。让渡总部管理权力从能力与效率的统一具有合理性:总部由于团队优势,能利用专业性上,精准判断和决策;能在数据的分析中,掌握的资源中寻找最佳;能在资本的支持下,提高稳定性抵御重大风险,也能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避免大众短视。
总部管理权力也不宜无限扩大:各加盟企业是民事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盟制总部管理应该有边界意识。总部管理权力如果不受限制,那么加盟合同签署双方的平等关系基本流于形式,加盟后总部单方不断变化经营规则,解约自由受前期投入的困境等压迫,这些已经表明快递全程全网状态下,加盟制网点就会面临无反作用力的生存风险。同时总部管理也有其难以克服弱点,如脱离基层实际,群体智慧被忽视,地域文化差异等。
总之,加盟制快递总部管理的合理性边界需要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注意克服其局限性;政府管理机关在强加总部义务同时,也要保护其权利。在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加盟制快递企业是交通强国邮政编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加盟网点需要充分重视总部的保障功能,是邮政业法律法规对管理秩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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